被告人姚某原系某快递公司员工,该公司与某供应链公司协作运转电子面单体系,部属快递网点以每条0.8元(后调整为0.82元)的价格向总公司购买电子面单并付款,后总公司将相应的电子面单数量发放到供应链公司物流宝体系,由该体系生成详细快递单号交付给网点协作商家运用。
2015年8月至2018年2月间,姚某为获取不合法利益,伙同开发该电子面单体系的某科技公司项目负责人被告人彭某,由彭某使用该电子面单体系的测验接口隐秘盗取快递公司电子面单后,经过供应链公司物流宝体系先后为该快递公司坐落上海、陕西的7家快递网点充值307万单,价值人民币251.54万元。
上述网点负责人陈某、金某等五人在明知姚某向其出售的电子面单来路不正的情况下,别离以每条0.3元至0.55元不等的价格购买价值9.02万至59.66万元不等的上述面单。
案发后,上述网点负责人向总公司退赔丢失。
2018年11月29日青浦区人民检察院以彭某、姚某涉嫌盗窃罪,被告人陈某、金某等五人涉嫌粉饰、隐秘违法所开罪向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2019年1月31日,彭某、姚某因犯盗窃罪,别离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陈某、金某等五人因犯粉饰、隐秘违法所开罪别离被判处一年至三年不等的有期徒刑,宣告缓刑,并处罚金。